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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X、王二X诉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一X。

原告王二X。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

原告王一X、王二X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乔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王XX的委托代理人周X、被告X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王XX诉称:2001年因XXX村小学院墙倒塌,被告向二原告分别借款3000元用于修建院墙,双方约定2001年年底还款,但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请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

被告X村委会辩称:欠二原告款各3000元属实,因村里没有钱,一直未还。

经审理查明:2001年因XXX村小学院墙倒塌,被告X村委会向原告王XX、王XX分别借款3000元用于修建院墙,双方约定2001年年底还款,但到期后被告X村委会未能还款,后经原告王XX、王XX多次催要被告X村委会至今未还。并于2001年7月16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复印件),内容为:“建学校院墙,因院墙倒塌借王XX、王XX各3000元,年底计生款返还时还归,不计息”。在该借条上加盖有原郾城县X镇XXXX村民委员会公章及康国安印章。原告王XX、王XX还向本院提供一份复印于X村委会帐册上借条一份,内容为:“2001年7月26日借王x元、王x元”。在借条上注明会计王国志,经手人王进周、康国安,并加盖有X村委会及龙城镇财税所公章。该借条的原件在龙城财税所存放,原告王XX、王XX还向本院提供原X村委会委员尚某某证言:“2003年3月,因大军王小学楼顶漏水,学校申请村委会进行维修,因村委会没有资金就本村村民王国臣借款x元,用于修理学校楼顶,资金一直没还上”。现任大军王小学校长马某某证言及郾城区X镇大军王小学证明,证实被告X村委会于2001年夏出资为学校修理大军王小学院墙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X村委会欠原告王XX、王XX建校款属实,有被告X村委会为原告王XX、王XX出具的借条及证人尚某某、马某某证言、龙城镇大军王小学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被告X村委会对原告王XX、王XX提供的证据也无异议,所以被告X村委会应给付原告王XX、王XX借款各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XX借款3000元。

二、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XX借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乔楠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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