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X镇X村委会牛坡村X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5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05年2月以来,在本市海淀区马连洼出租房内,贩卖盗版音像制品。同年1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被抓获,并当场起获非法出版的VCD光盘1920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贩卖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