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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东营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南社区X中买断职工,住(略)-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玉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1992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09年5月4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无和好改善,自2003年8月份至今仍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45型楼住房1套(座落于(略)-X号)归原告所有;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诉讼请求第二项,财产不再要求法院分割200

被告孙某某未作答辩200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08年12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无和好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共同财产:45型楼住房1套(座落于(略)-X号9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在卷证实200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无和好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共同财产45型楼住房1套的处理意见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a

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200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2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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