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钻井四公司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住临邑县政府家属院内200
被告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开发中心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林索林,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200
本院于2009年7月6日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德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财产,被告同意原告的意见200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a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常某离婚200
二、婚生子常某鹏由被告常某直接抚养,原告李某自2010年4月16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200
三、位于胜利油田中心医院颐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房屋一套、位于东营市东营区X路锦绣龙轩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一套归被告常某居住使用,欠债权人于明金x元、欠王正华x元、欠李某x元、欠常某亮x元,共计债务x元,由被告常某负责偿还200
四、共同存款x元,博时精选基金、博时主题行业基金、广发聚丰基金市值x元(该存款、基金在原告处),原告支付被告共同存款5500元,基金市值现金6000元200
上述三、四项折抵后,原、被告同意由被告于2010年6月16日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x元。被告常某保证不会因债权人于明金、王正华、李某、常某亮不再向原告主张权利200
五、原、被告因财产再无其它纠纷200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常某负担200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00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