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别名潘某勇,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X镇X村坝头组。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4月26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于2006年4月26日19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顺新服装市场,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大量光盘,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光盘2075张。经鉴定,起获的光盘均系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夏某、白某、刘某甲、刘某乙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贩卖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6日起至2006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