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金霞,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X镇X村陈庆组X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6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金霞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方金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方金霞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X号出租房内无照经营各种光盘。2006年6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方金霞在向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贩卖光盘时被抓获,当场起获各种光盘5183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金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起获的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金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金霞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金霞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金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4日起至2006年11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春生
二○○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