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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上诉人新乡市健康影剧院因合作建房协议及委托经营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武强、刘某,均系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健康影剧院。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人新乡市健康影剧院因合作建房协议及委托经营协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均申请缓交,不存在退还事项。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杜丹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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