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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3-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通刑初字第0022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女,2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7年3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与李兆林(另行处理)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通州区马驹桥新海市场内销售光盘,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现场扣押的光盘中有1860张光盘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兆林供述,证人刘某某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出版物审查鉴定书,工作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院并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蒋为杰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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