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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抢劫、盗窃犯罪于2004年5月8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12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盗窃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云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月12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瑞卿、周举(二人已判刑)三人预谋后,到方城县X镇X组李XX家盗窃价值2400元的一大一小二头耕牛。被李XX发现后,在李某院外大门口处,被告人李某某和王瑞卿二人与李XX及其家人对打,将李XX、冯XX、李X打伤。经方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冯XX、李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02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胡XX、周举、徐XX(另案处理)四人预谋后,到南阳市宛城区X乡十五里堡二组赵XX家盗窃耕牛二头,价值4200元,后销赃给胡春华(已判刑)。

2002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胡XX、周举三人预谋后,到方城县X镇X村田XX家盗窃耕牛二头,价值3800元,后销赃给胡春华。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12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瑞卿、周举(二人已判刑)三人预谋后,携带撬杠、断线钳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方城县X镇X组李XX家欲行窃,因有动静遂逃走,临走时被告人李某某偷走李某铁锨一把。凌晨3时许,三人又窜至王岗村X组李XX家,将李XX家价值2400元的一头母牛和一头小牛犊盗走。偷牛时被李XX妻子冯XX及儿子李X发觉,李XX听到动静即从外边赶回。在李某州家院外大门口处,被告人李某某和王瑞卿二人与李XX及其家人发生厮打,将李XX、冯XX、李X打伤。经方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冯XX、李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王瑞卿被当场抓获,周举将耕牛牵走,小牛犊跟行一段后返回,母牛被博望镇X村胡XX等人拾到,后被失主领回。

2002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胡XX(已判刑)、周举、徐XX(另案处理)四人预谋后,窜到南阳市宛城区X乡十五里堡二组赵XX家,盗窃耕牛二头,经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二头耕牛共价值4200元。后销赃给胡春华(已判刑),获款几人分肥。

2002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胡XX、周举三人预谋后,窜到方城县X镇X村田XX家,盗窃耕牛二头,经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二头耕牛共价值3800元。后销赃给胡春华,获款几人分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XX、李X、冯XX、赵XX、田XX的陈述,证人王XX、周X、胡XX、李XX、王XX、李XX、李XX、李XX、胡XX、胡XX、胡XX、李XX、田XX等人的证言,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提取笔录、领取笔录、方城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方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博望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他人盗窃耕牛,被失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强行将耕牛拉走,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0元。(罚金已缴纳2000元,下余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庆阳

审判员贾宝珍

审判员张红伟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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