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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因无证驾驶于2009年3月3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4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30日16时1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方城县X乡X村桥王某南边时,发现对向行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王某某驾车躲避时造成三轮摩托车侧翻,致使该摩托车乘坐人刘X当场死亡。经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0日16时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宗申牌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方城县X乡X村桥王某南边时,发现对向行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躲避时造成三轮摩托车侧翻,致使该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刘X当场死亡。经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桑塔纳轿车驾驶人田XX、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刘X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刘X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方亲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方不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XX、田XX、王X的证言,胡XX的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方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X的死亡证明、杨楼乡X村委会证明、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不持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征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红伟

二0一0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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