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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祁某某诈骗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200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0年5月11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十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震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祁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祁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张银玉、张海燕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现金x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祁某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被害人张银玉、张海燕对被骗x元的陈述;书证收到条、银行凭证等证据证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被告人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对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量刑畸轻。

原审被告人祁某某当庭对一审认定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经审理,二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经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祁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原公诉机关抗诉意见及辩护人意见,经查,祁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论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考虑到祁某某归案后能认罪;其亲属全部退还被害人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一审判决前又积极预交罚金x元等本案具体情节,判处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属量刑幅度内处罚,不属于畸轻,故抗诉机关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振安

审判员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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