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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X乡X村哄乃屯。身份号码:x。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7年结婚,婚后于1998年元月1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由于原、被告感情恶化,双方于2001年11月25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小孩跟随被告生活。现原、被告经协商,双方所生育的小孩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小孩杨某成年以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所生育的小孩杨某跟随原告罗某某生活,由原告罗某某自行抚养,小孩杨某成年以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波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某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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