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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26.九十六年度苗簡字第一一0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6  当事人:   法官:黃怡玲   文号:96年度苗簡字第1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110號

原告丁○○

訴訟代理人丙○○

被告甲○○

訴訟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下午二點三十五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前後不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書狀陳明。

二、若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說明租金之計算方式及理由。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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