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110號
原告丁○○
訴訟代理人丙○○
被告甲○○
訴訟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下午二點三十五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前後不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書狀陳明。
二、若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說明租金之計算方式及理由。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