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某,女,48岁(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吉林省桦甸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暂住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号楼X单元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1月29日被羁押,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07)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某民币七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金某某赃款人民币八万一千八百元,发还林昌实人民币一万元、发还林正慧人民币四万元、发还高仙鹤人民币三万一千八百元。原审被告人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吉祥
代理审判员蔡宁
代理审判员宋环宇
二ΟΟ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