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3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X镇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耿兴昌人民币三千一百四十五元;发还马东宇人民币四千九百七十三元。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吉祥
代理审判员唐季怡
代理审判员蔡宁
二ΟΟ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