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最高法院96.11.29.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七六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7-11-29  当事人: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謀焰、許正順   文号: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七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七六號

上訴人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陳筱屏律師

陳佳瑤律師

被上訴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十三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一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

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

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

、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

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

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

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

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

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

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

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

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部分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

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正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韶关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已帮助 43930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周文斌律师 
广东深圳
已帮助 839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已帮助 2011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韶关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