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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诉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住X市X区。

被告朱X,女。

原告张X诉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女儿死亡,于2008年6月5日左右擅自离家出走,并将本市X区X镇X号X室房产私自出售。之后,原告联系不上被告,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朱X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本市X区X镇X号。被告户籍地本市X区X弄X号房屋于2002年被拆迁。2008年6月,被告离开夫家后去向不明。之后,原告联系不上被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处理。

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进行调解。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及原告陈述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但被告离开夫家已近二年,没有音讯,目前去向不明。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X与被告朱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毛金林

审判员俞鸣琪

代理审判员尹佳宾

书记员董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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