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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7-09-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刑一初字第29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赣中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又名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钟某茂,瑞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明、黄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钟某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4日清晨,被告人郭某甲因嫌其奶奶钟某发娣骂他,便用镰刀将钟某发娣砍死。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甲的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郭某甲辩称,他是在其奶奶死亡后才用镰刀砍的。

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甲杀死其奶奶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4日清晨5时许,被告人郭某甲起床后,在家中喝了一碗米烧酒,走到稻秧田看田里是否有水,回到家中,见其奶奶钟某发娣还未起床,便叫钟某发娣起来做饭吃。钟某发娣起来后骂郭某甲说:“你自己没有手脚吗你自己不会烧火哇你又到我这里来吃饭,吃了你拉痢疾”。郭某甲平时就嫌钟某发娣唠唠叨叨,听见钟某发娣骂他心里很生气,就到厅子的鸡窝上拿到一把已生锈的镰刀,乘着酒性在钟某发娣脸部砍了一下,钟某发娣当时被砍倒在地。郭某甲见后,心想不如让钟某发娣快点去死,又举起镰刀朝仰面躺倒在地的钟某发娣脸部连砍数刀,将钟某发娣杀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甲供述,2007年4月4日早上5时许,他起床后,喝了一碗米烧酒,就去稻秧田看水,从稻秧田看水回到其奶奶(钟某发娣)家,叫其奶奶起来做饭吃。其奶奶骂他说:“你自己没手没脚吗你自己不会烧火哇你又到我这里来吃饭,吃了你拉痢疾”。听见奶奶骂他后,他很生气,到厅子的鸡窝上面拿到一把镰刀,朝其奶奶的脸上砍去,因为当时我喝醉了酒,记不清砍了几下,奶奶仰面倒在地上,见快要死了,他想不如让她快点去死,又用镰刀在她脸上砍了二、三下,一会儿,其奶奶就不动了。他当时穿一件浅色的夹克衫,衣领上有“(略).倩倩”等文字,一条淡黄色长裤,一双黑色皮鞋。夹克衫上的红色斑点是他用镰刀砍其奶奶时,溅到的血迹。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她见其家婆脸上有被刀砍伤的痕迹,地上流了很多血。她就骂郭某甲,郭某甲听见后就气汹汹地说:等我拿到钢钎来,一个个都打死你们,斩尽杀绝,再捡你们的家产。郭某甲会跟她家婆吵口,会打她家婆,她家婆平时身体还好。

(2)证人郭某丙证言,证明他看见其母脸上有被刀砍伤的痕迹,地上流了很多血。郭某平喝了酒就会砸东西,会打人,其母亲没有什么大病。

(3)证人郭某丁证言,证明早上6时许,见钟某发娣躺在她家厅子里,郭某才说他奶奶死了。

(4)证人谢某某证言,证明4月4日清早6时许,听见郭某甲跟郭某丁说其奶奶死了。郭某甲平时喜欢喝酒,每次都醉。

(5)证人郭某戊证言,证明4月4日得知其母亲死后于当日上午11时许到娘家,看到母亲的眼睛、脸很多创口,连骨头都露出来了,都是血,嘴巴、鼻孔都是血。

(6)证人赖某己证言,证明他看见其岳母左前额、左边的太阳穴、左眼下面有伤口,伤口很深。4月4日下午,他和付某某、妻兄郭某丙将他岳母的尸体送到殡仪馆火化。

(7)证人付某某、郭某庚、钟某某、郭某辛的证言,证明被通知来到钟某发娣家后看到钟某发娣的脸上有刀痕,有血。

(8)证人郭某壬证言,证明郭某甲喝醉了酒就会癫癫倒倒。

(9)证人郭某癸证言,证明郭某甲很喜欢喝酒,当天郭某甲穿了一件泥白色夹克衫。前两天看见钟某发娣在田里做事,身体还好。

(10)证人欧某音妹证言,证明4月4日早上7时许,他看见钟某发娣躺在她家的厅子里,郭某甲蹲在她的旁边说奶奶死了。郭某丙的老婆走进厅子后说:“家婆都死掉了,地上都有血,是打死的,要抓他(指郭某)去。”郭某喝醉了酒就有点疯癫,经常会去吵闹他奶奶,要饭吃。

(11)证人欧某某证言,证明4月3日上午11时许,钟某发娣到她家还酒瓶后就回家做饭了。

(12)证人刘某发娣证言,证明4月3日下午3、4时左右,见钟某发娣在她家门口前的荒田中种花生,下午6时许才回家。

(13)证人游某某证言,证明钟某发娣没有什么大病,体质很好,感觉她心脏、血压、头部很正常。

(14)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4月4日下午1时许到谢某镇X村接运一具尸体,看到地上有血迹。

(15)证人刘某某、龚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证言,证明接运一具女尸火化的具体过程。

(16)证人赖某某证言,证明4月4日上午9时许,他去谢某镇X村搞计划生育,听郭某丙的老婆说郭某丙的侄子将郭某丙的母亲打死了,他了解了一下情况,就打电话给谢某派出所,后谢某派出所的人来把郭某丙的侄子带走了。

3、鉴定结论

(1)瑞金市公安局法医学尸检报告书,结论为:钟某发娣系被锐器砍伤面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的。

(2)赣州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结论为:郭某甲外衣袖子上的小点状血迹和现场提取镰刀上的血迹的DNA与死者钟某发娣血样的DNA可以认定同一。

(3)瑞金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①、在该镰刀上未提取到指纹。②、在检验的基础上分析:刀柄上的点状血迹为喷溅血迹;刀身上覆盖状血迹,分析为该刀曾侵入某一带血物体,侵入深度约8厘米。

(4)瑞金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①、在该衣服上共见有十处点状红色疑似血,其中左衣袖七处,右衣袖三处。②、根据该衣服上点状红色疑似血的特征,可排除擦拭、粘附所留,符合喷溅遗留的特点。

4、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记载了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在现场提取有血迹的镰刀一把,尸体头部创口部位的血迹。刑事摄影照片、作案工具镰刀已当庭出示,经被告人郭某甲辨认无误。

5、书证

(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移交物品清单,证明提取戒指、上衣等情况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某甲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3)瑞金市公安局谢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郭某甲归案情况。

关于被告人郭某甲辩称其奶奶死后,他才砍的及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甲杀死其奶奶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本案被告人郭某甲虽然辩称其奶奶死后,他才砍的,但在随后的法庭调查中对公诉机关所举证的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杀害其奶奶的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均表示无异议。从公诉机关所列举的证据来看,被告人郭某甲在公诉机关作了九次供述,前后一致,均供认了杀害其奶奶的事实,其供述与证人证言,法医学尸检报告、物证鉴定书与物证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相佐证,且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某甲杀害其奶奶钟某发娣的事实。因此,被告人郭某甲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因家庭琐事,用镰刀将其奶奶钟某发娣砍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因家庭内部纠纷引发,被告人郭某甲无犯罪前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某飞

审判员罗伟香

审判员尹钟某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蓝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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