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顺通管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路X号梯X室。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日兵,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信装饰材料厂。住所地(略)。
负责人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杰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顺通管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信装饰材料厂、张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信装饰材料厂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东莞市顺通管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帐号:(略),开户行:东莞市商业银行运河下关支行)支付人民币(略)元,同时,上诉人东莞市顺通管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信装饰材料厂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合计2656元,由上诉人东莞市顺通管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三、双方履行以上两款后,因本案所产生的所有纠纷都已结清,双方都不可以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林彦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