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省黄某岭磷化工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湖北省黄某岭磷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5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GA/x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南阳利欣药业有限公司,付款行:镇平县X村信用联社,收款人:蚌埠市新黄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9年8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0年2月24日,金额10万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省黄某岭磷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镇平县X村信用联社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慕振涛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李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