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三亚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X乡X组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略),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城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中,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7)城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红
审判员陈永华
审判员李释东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曼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