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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9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王宏亮、张聪武、贾延卫(均已判刑)相互勾结,于2004年5月17日中午到商州区国税局征收分局家属院,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将殷某某价值4080元蓝色银钢牌摩托车盗走,张聪武骑往西安销赃时,被交警盘查,弃车逃跑。2004年5月21日晚11时许,四人又相互勾结,经预谋后到商州区X路果蔬市场院内,张聪武、贾延卫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将停放在该院内的商州区经贸局的陕x号桑塔纳小轿车盗走,经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价值x元。张聪武、贾延卫开往西安销赃时,被蓝田县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被害人殷某某陈述,同案犯王宏亮、张聪武、贾延卫供述,证人张某某证言,物品估价鉴证结论书、提取笔录、领条,物证照片,本院(2004)商区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5)商区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已作了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惩。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主动缴纳罚金,被盗赃物已追回,且在盗窃桑塔纳小轿车过程中,虽然参与预谋但未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相对情节较轻,故可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雷建荣

审判员孙亚革

审判员井养武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闫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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