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李培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又名许某治),男,51岁,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许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民事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许某某住所地在住河南省巩义市X镇X村北洼X号。故本案应由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许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天剑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