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于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

被告杨某。

原告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诉称,2006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31日登记结婚。由于某前原告对被告缺少了解,婚后又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原告于2007年12月、2008年8月起诉离婚,均未果。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某房屋(价值人民币500,000元)和租金人民币15,300元,并要求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

被告杨某辩称,婚姻情况属实。同意离婚,但系原告自己出走。被告的房屋由法院判决,不同意补偿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原、被告长期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分居至今。

某住房房屋权利人为原、被告;审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该房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原告提出如果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支付被告人民币250,000元;如果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要求分割房款人民币250,000元;对此,被告不同意分割。原告在2007年6月将上述房屋出租,每月租金人民币450元。

本院认为,夫妻间离婚标准为感情破裂。原、被告长期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分居至今,审理中,基于某告同意离婚,本院准原告离婚诉请。

对某住房房屋权利人为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该房屋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并无不妥,可以认定。上述房屋应属原、被告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对原告提出租金分割问题,被告承认房屋出租事实,因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收益亦应分割。

对原告提出补偿问题,原告无相应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离婚后,某住房归被告杨某杰所有,被告杨某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某丽房款人民币250,000元;

三、离婚后,原告于某自行解决房屋居住问题;

四、被告杨某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某租金人民币7650元;

五、原告于某要求被告杨某补偿人民币50,0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