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40岁。
被告武汉中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路X号龙源大厦A幢一单元X层X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武汉中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叙明
审判员李洁
代理审判员刘荷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