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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郑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郑某。

被告陈某。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陈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郑某、陈某及其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2009年4月,被告装修房屋期间,擅自改变、损坏房屋沉重结构,且在明知不得擅自改变住房性质、功能和布局情况下,将厨房改为卫生间使用。小区物业公司就擅自损坏承重结构问题向被告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后,被告仍置之不理。另房地局和物业公司上门查看被告擅自改变房屋功能和布局问题时,遭到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损坏承重墙,对原告和整幢楼房房屋构成长期潜在的安全隐患,并不可避免产生墙壁开裂现象;被告改变使用结构,使原告做饭地方头上就是马桶,尤其在厨房间听到楼上抽水马桶声音,无论在生理上、心理上都无法忍受,且卫浴设备移位后极易引发渗漏水事故。故原告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对擅自拆除和损坏的某住房客厅和原厨房、卫生间的南北承重墙结构恢复原样,要求被告将原设计为厨房间部位安装的卫浴设备予以拆除,恢复原有功能。

被告郑某、陈某辩称,被告并未改变承重墙,只是一般的非承重墙。被告所住房屋是二手房,购买时卫生间就是现在的布局,没有做过变更;但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某住房产权人之一,被告系某住房产权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2009年4月,被告装修房屋期间,拆除原厨房、卫生间的南北承重墙结构,现所砌墙体不在原位,并把原厨房、卫生间全部改为卫生间。2009年4月28日,原、被告所住小区物业公司向被告出具一份督促整改通知书,指明被告在南北房墙、南二房之间开门,损坏承重结构,并限期拆除。被告陈某予以签收,但注明北房间原拆除隔墙现本人予以重砌复原。

审理中,原、被告所在物业公司提供原、被告房屋结构图,现被告所改建的卫生间区域,原靠近阳台使用面积2.8平方米为卫生间,另使用面积3.4平方米为厨房间。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将原厨、卫一体区域改为卫生间,改变原住房部位的功能,影响原告心理上的承受,也势必影响相邻原告楼下的生活质量;对于被告辩称购买房屋时,厨、卫一体区域已改为卫生间一节,亦不能构成被告可以继续改变住房部位功能的抗辩理由。对被告辩称拆除的系非承重墙,而相关物业公司已指明为承重墙,对此,本院对被告此节辩称,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诉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拆除的某住房客厅和原厨房、卫生间的南北承重墙结构恢复原样;

二、被告郑某、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某住房原设计为厨房间部位所安装的卫浴设备予以拆除,恢复原有功能。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郑某、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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