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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俞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俞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俞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为上、下层邻居,系相邻关系。被告在与原告住房毗邻的天井搭建天棚,该天棚距原告住房窗沿仅1.03米,对原告住房的安全性构成严重威胁,且被告在天棚上涂抹沥青,炙热的阳光照射下,浓烈的沥青味飘进原告住房,对原告身体健康权构成严重的侵害;该天井呈平面状,遇大雨常有积水,加上二楼以上散落的垃圾,该天棚成了蚊蝇滋生地和散落垃圾的堆积地,臭气熏天,严重妨碍原告的合法居住权;该天棚的积水还渗漏到原告住房的墙壁内,导致原告住房长年有一股霉气味,对原告的合法产权房构成侵害。另物业公司依法向被告开具督促改正通知书,但被告拒不整改。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被告拆除某住房南面天井的建筑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要求被告拆除某住房内天井的平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被告俞某辩称,被告当初购买房屋的时候,是为了照顾父母,所以搭了一间房间,这个搭建的房屋已有十几年。为了搞好邻居关系,愿意为原告安装防盗窗,定期打扫顶部,保证不积水。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某住房产权人之一,被告系某住房承租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被告在与原告住房毗邻的内天井搭建天棚,该天棚顶部距原告住房窗沿仅1米多。2009年6月29日,原、被告所住小区物业公司向被告出具一份督促整改通知书,指明被告在其天井部位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在相邻内天井搭建平台,势必影响原告家庭安全和生活质量;故原告此节诉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对原告诉请拆除被告南面天井的建筑物,无相应事实和理由,故本院对原告此节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某住房内天井的平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二、原告杨某要求被告俞某拆除某住房南面天井的建筑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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