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0年初起从他人处取得“太阳城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后,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其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场,招集等人下注进行赌博,并以输赢金额千分之八左右的比例收取“扣水”费等方法获取非法利益。2010年5月22日晚,当被告人卓某等人再次在该处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案发现场、赌资和赌博用具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保管财物清单,上海星辰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卓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被告人卓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赌资、违法所得和赌博用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惠笙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