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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5-07-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赣中刑二初字第11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赣中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和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西省定南县看守所。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字(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田、代理检察员谢惠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单独或伙同黄某珍(已判刑)、黄某新(在逃)、叶某文(已判刑)自2000年9月至2005年3月间,在江西省定南县,广东省和平县、连平县盗窃摩托车86辆,被盗摩托车共计价值24.3178万元。在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曹某某及同案犯黄某珍、叶某文的供述;2、失主陈某;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自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间,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已判刑)在江西省定南县、广东省和平县、连平县盗窃摩托车27辆,共计价值7.15万元。其中:

(一)2000年9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镇邮政所楼梯口,盗得失主梁东远的一辆红色宗申100型摩托车(价值3832元)。

(二)2001年9月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村X-X号楼梯口,盗得失主游东华的一辆红色豪诺125型摩托车(价值3200元)。

(三)2001年10月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新国税局,盗得失主卢某光的一辆红色凌肯125型摩托车(价值4500元)。

(四)2002年6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城直属仓库X栋楼下,盗得失主叶某云的一辆红色桂达125型摩托车(价值1500元)。

(五)2002年7月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路和平药厂,盗得失主林某生的一辆黑色嘉陵70型摩托车(价值800元)。

(六)2003年1月10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镇X村,盗得失主徐南琴的一辆红色山洋125型摩托车(价值3528元)。

(七)2003年1月10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路X-X号,盗得失主肖衍来的一辆红色赤兔马125型摩托车(价值2280元)。

(八)2003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路X路X号门前,盗得失主林某锋的一辆红色新动力125型摩托车(价值2560元)。

(九)2003年3月3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昌盛大厦一楼车库,盗得失主刘益群的一辆红色精通天马125型摩托车(价值1900元)。

(十)2003年4月的一天中午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路X巷,盗得失主卢某望的一辆红色重骑125型摩托车(价值2500元)。

(十一)2003年4月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城果园南区X巷X号,盗得失主黄某平的一辆红色珠江125型摩托车(价值5500元)。

(十二)2003年4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路X-X号门前,盗得失主朱为明的一辆红色精通天马125型摩托车(价值30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十三)2003年4月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镇计生服务所,盗得失主黄某亮的一辆红色钱江125型摩托车(价值1000元)。

(十四)2003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路肉联厂,盗得失主曹某甫的一辆红色力帆125型摩托车(价值325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十五)2003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城果园北区X-X号,盗得失主赖丙炎的一辆黑色嘉陵70型摩托车(价值2150元)。

(十六)2003年5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在广东省和平县X村X-X-X号,盗得失主谢卫国的一辆绿色嘉陵70型摩托车(价值18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十七)2003年5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路X巷X号,盗得失主叶某青的一辆红色富先达125型摩托车(价值23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十八)2003年5月2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邮政局家属楼下,盗得失主谢东平的一辆红色豪豹125型摩托车(价值3450元)。

(十九)2003年6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路X村楼下,盗得失主黄某镜的一辆红色赤兔马125型摩托车(价值23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二十)2003年6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路X村X号,盗得失主曾仁森的一辆红色贝速特125型摩托车(价值23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二十一)2003年7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连平县X镇市场曾碧添家,盗得失主曾春勤的一辆红色精通天马125型摩托车(价值33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二十二)2003年7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路X巷王某武家,盗得失主王某武的一辆红色凌肯125型摩托车(价值20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二十三)2003年7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路X村,盗得失主陈某艺的一辆红色轻骑125型摩托车(价值25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二十四)2003年7月6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路X巷X号楼下,盗得失主徐丁力的一辆红色凌肯125型摩托车(价值23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二十五)2003年7月15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城物资局内商住楼楼下,盗得失主林某平的一辆红色益豪125型摩托车(价值20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二十六)2003年7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城人民医院家属房楼下,盗得失主陈某龙的一辆红色精通天马125型摩托车(价值315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二十七)2003年7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珍,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路,盗得失主袁雪明的一辆红色速卡迪125型摩托车(价值26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梁东远等27位失主的报案及陈某,证明了摩托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摩托车的品牌、特征。

2、同案犯黄某珍的供述,证明了他伙同被告人曹某某在上述时间、地点,共同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3、证人张某某、黄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卢某某、陈某某、黄某壬、林某癸、林某某的证言,证明低价购买被告人曹某某和黄某珍盗窃的摩托车并被公安机关追缴。

4、领条,证明谢卫国等13位失主领回被盗摩托车。

5、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被告人曹某某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6、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了上述27辆被盗摩托车的价格,共计7.15万元。

7、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03)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了被告人黄某珍伙同同案犯曹某某共同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8、被告人曹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自2003年9月至2003年10月间,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新(在逃)在江西省定南县盗窃摩托车4辆,共计价值1.2764万元。其中:

(二十八)2003年9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新,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京九大道食品公司,盗得失主黄某红的一辆红色钱江125型摩托车(价值3610元)。

(二十九)2003年10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新,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沿江旅店,盗得失主谢永锋的一辆红色山洋125型摩托车(价值2660元)。

(三十)2003年10月25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新,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交通局,盗得失主魏日州的一辆红色力帆125型摩托车(价值3247元)。

(三十一)2003年10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黄某新,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村部,盗得失主谢治全的一辆红色豪进125型摩托车(价值32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主黄某红、谢永峰、魏日州、谢治全的报案及陈某,证明了摩托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摩托车的品牌、特征。

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了上述4辆被盗摩托车的价格,共计1.2764万元。

3、被告人曹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带公安人员指认盗窃现场。

三、自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间,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已判刑)在江西省定南县、广东省和平县盗窃摩托车32辆,共计价值9.402万元。其中:

(三十二)2003年11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旺湖花园小区,盗得失主廖森峰的一辆红色赛阳125型摩托车(价值255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三十三)2003年11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贸易广场西栋楼梯边,盗得失主周美阳的一辆红色田达125型摩托车(价值2890元)。

(三十四)2003年11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金都宾馆后新浪网吧门口,盗得失主廖洪丁的一辆红色松益125型摩托车(价值3325元)。

(三十五)2003年11月2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和顺人大家属区,盗得失主黄某珍的一辆红色劲隆125型摩托车(价值312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三十六)2003年11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兆源山庄建筑工地,盗得失主黄某伟的一辆红色山洋125型摩托车(价值2720元)。

(三十七)2003年12月12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居民房楼前,盗得失主赖来根的一辆红色三铃125型摩托车(价值3515元)。

(三十八)2003年12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村X栋楼下,盗得失主吴文学的一辆红色飞鹰125型摩托车(价值2366元)。

(三十九)2003年12月12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供销社院内,盗得失主廖建文的一辆红色田达125型摩托车(价值2720元)。

(四十)2003年12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新车站,盗得失主黄某荣的一辆红色山洋125型摩托车(价值2520元)。

(四十一)2003年12月1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人民医院,盗得失主黄某忠的一辆红色嘉陵125型摩托车(价值344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四十二)2003年12月1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彭观洪屋后,盗得失主何可纯的一辆红色山洋125型摩托车(价值3040元)。

(四十三)2003年12月24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旺湖花园小区,盗得失主肖世明的一辆红色夷铃125型摩托车(价值2380元)。

(四十四)2003年12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大世界X号商品房坪上,盗得失主胡水金的一辆红色益豪125型摩托车(价值2870元)。

(四十五)2003年12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广东省和平县城药品公司背后A栋宿舍楼下,盗得失主叶某混的一辆红色雅奇125型摩托车(价值2964元)。

(四十六)2003年12月2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环卫所,盗得失主黄某洪的一辆红色力帆125型摩托车(价值2880元)。

(四十七)2003年12月2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村X栋楼梯口,盗得失主刘伟章的一辆红色洪雅125型摩托车(价值3450元)。

(四十八)2003年12月2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东侧商住楼下,盗得失主钟宏贵的一辆红色雷达125型摩托车(价值2610元)。

(四十九)2003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贸易广场商品房楼下,盗得失主缪廷的一辆红色钱江125型摩托车(价值2160元)。

(五十)2003年12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村X栋楼下,盗得失主黄某清的一辆红色力帆125型摩托车(价值3420元)。

(五十一)2004年1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老剧团商品房楼下,盗得失主缪慧军的一辆红色豪江125型摩托车(价值3240元)。

(五十二)2004年1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旺湖花园小区院内,盗得失主安小红的一辆红色豪进125型摩托车(价值3200元)。

(五十三)2004年1月7日晚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村X栋楼下,盗得失主徐锋彪的一辆红色钱江125型摩托车(价值1800元)。

(五十四)2004年1月1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昌盛大厦院内,盗得失主钟海建的一辆红色力帆125型摩托车(价值3060元)。

(五十五)2004年1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牛枷栏X号,盗得失主黄某陵的一辆红色建设125型摩托车(价值3600元)。

(五十六)2004年1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村X栋楼前,盗得失主曹某博的一辆红色三雅125型摩托车(价值3290元)。

(五十七)2004年1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工业大道大转盘建筑工地,盗得失主谢则明的一辆红色美仑125型摩托车(价值3330元)。

(五十八)2004年1月1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广东省和平县X村X栋楼前,盗得失主黄某桂的一辆红色飞鹰125型摩托车(价值2800元)。

(五十九)2004年1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供销社院内,盗得失主廖建文的一辆红色三雅125型摩托车(价值3200元)。

(六十)2004年1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居民楼前,盗得失主杨旭华的一辆红色豪宝125型摩托车(价值2520元)。

(六十一)2004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老剧团商品房楼前,盗得失主卢某友的一辆红色新动力125型摩托车(价值3315元)。

(六十二)2004年1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旺湖花园小区X号楼一单元楼梯下,盗得失主周远亮的一辆红色金轮125型摩托车(价值2210元)。

(六十三)2004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叶某文,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村家属区,盗得失主叶某青的一辆红色三铃125型摩托车(价值3515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廖森峰等32位失主的报案及陈某,证明摩托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摩托车的品牌、特征。

2、同案犯叶某文的供述,证明了伙同被告人曹某某在上述时间、地点,共同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并带公安人员指认盗窃现场。

3、证人叶某某、叶某某、叶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证明低价购买被告人曹某某和黄某珍盗窃的摩托车

4、扣押清单、领条,证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并发还失主廖森峰、黄某珍、黄某忠、叶某青。

5、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被告人曹某某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6、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了上述32辆被盗摩托车的价格,共计9.402万元。

7、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04)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了被告人叶某文伙同同案犯曹某某共同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8、被告人曹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自2003年8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在江西省定南县、广东省和平县盗窃摩托车24辆,共计价值6.4894万元。其中:

(六十四)2003年8月2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老剧团商品房楼前,盗得失主刘伟春的一辆红色鸿通125型摩托车(价值3420元)。

(六十五)2004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某建筑工地,盗得失主黄某军的一辆红色粤豪125型摩托车(价值324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六十六)2005年1月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天晟大市场,盗得失主范德均的一辆红色银河125型摩托车(价值3040元)。

(六十七)2005年1月1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居民房前,盗得失主黄某胜的一辆红色建设125型摩托车(价值2208元)。

(六十八)2005年1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良富工业区定胜皮具厂院内,盗得失主邱建美的一辆红色南爵125型摩托车(价值1820元)。

(六十九)2005年1月2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工商银行家属楼,盗得失主黄某坚的一辆红色豪进125型摩托车(价值2560元)。

(七十)2005年1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天晟大市场,盗得失主时日林某一辆红色豪进125型摩托车(价值3200元)。

(七十一)2005年1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恩荣桥头,盗得失主张立宏的一辆红色金轮125型摩托车(价值3114元)。

(七十二)2005年1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兆源山庄小区,盗得失主张悦明的一辆红色珠峰125型摩托车(价值2895元)。

(七十三)2005年1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马坳,盗得失主张伟华的一辆红色豪进125型摩托车(价值3078元)。

(七十四)2005年1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昌盛大厦院内,盗得失主廖志强的一辆红色益豪125型摩托车(价值2083.5元)。

(七十五)2005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贸易广场商住楼楼梯巷道内,盗得失主何建强的一辆红色新动力125型摩托车(价值2489.5元)。

(七十六)2005年2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街商业大厦楼前,盗得失主陈某华的一辆红色锦宏125型摩托车(价值2964元)。

(七十七)2005年2月6日晚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X巷道,盗得失主陈某峰的一辆红色鸿邮125型摩托车(价值3500元)。

(七十八)2005年2月7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同心楼楼前,盗得失主张伟胜的一辆红色松益125型摩托车(价值2640元)。

(七十九)2005年2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旺湖花园小区院内,盗得失主黄某晖的一辆红色三铃125型摩托车(价值3128元)。

(八十)2005年2月1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新车站侧家属楼前,盗得失主黄某平的一辆红色松益125型摩托车(价值3348元)。

(八十一)2005年2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邮政局家属区院内,盗得失主李成红的一辆红色精通天马125型摩托车(价值3200元)。

(八十二)2005年2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广东省和平县城福和大道米墩商店附近,盗得失主陈某龙的一辆红色原野125型摩托车(价值1500元)。

(八十三)2005年2月2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贸易广场,盗得失主陈某芳的一辆红色美仑125型摩托车(价值2352元)。

(八十四)2005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窜至西省定南县X路X村,盗得失主钟伟江的一辆红色黄某125型摩托车(价值1528元)。

(八十五)2005年2月2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贸易广场后排住宅区,盗得失主彭晓冬的一辆红色松益太子125型摩托车(价值3914元)。

(八十六)2005年3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新车站对面家属楼前,盗得失主黄某明的一辆咖啡色速卡迪125型摩托车(价值3672元)。

(八十七)2005年3月4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城鑫隆花园A栋X单元,准备盗窃任青山的一辆红色益豪太子125型摩托车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刘伟春等24位失主的报案及陈某,证明了摩托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品牌、特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明低价购买被告人曹某某盗窃的一辆摩托车。

3、扣押清单、失主黄某军领条,证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并发还失主。

4、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被告人曹某某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5、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了上述24辆被盗摩托车的价格,共计6.4894万元。

6、抓获被告人曹某某时,当场缴获了作案工具铁锤、剪刀、板手等,并经被告人曹某某当庭辨认属实。

7、被告人曹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被告人曹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87次,其中未遂1次,盗得摩托车86辆,共计价值24.317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卫真

人民陪审员郭献忠

人民陪审员王某辉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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