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市纺织印染厂退休工人,住(略)。
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通道县木材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钟鸣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