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东:
你因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本院(2008)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定性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2007年6月11日晚,你一人去君利来保健中心执行公务,带朋友李林先接受异性按摩后因结账发生争执,未经批准,强行铐服务员张娟与老板胡修军,事态扩大后,又以杨洲银之名对李林作了假名字李军成的询问笔录,你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超越权力适用的前提条件和程序,过度地运用权力,系滥用职权。以上事实有你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并经法庭质证可以相互印证。
综上,本院认为,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一审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原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原一、二审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