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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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t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t,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某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系辽宁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t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某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艳、代理检察员赵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t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t以在鞍山做生意为名,以鞍山没有工商银行为借口,在招商银行沈阳市分行营业部,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信任将28,200元人民币存入其招商银行卡内,并将卡交给于某保管。当日下午二人来到鞍山住进军招二部X房间,14时30分许,郭某t趁被害人于某洗澡之际,将其放在屋内的浪琴手表一块、x背包一个拿走。随后,郭某t将卡内的28,200元人民币转出,用于某外币消费。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t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t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辩解。

被告人郭某t的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郭某t的亲属代其返还被害人于某人民币28,200元,本人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郭某t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t以到鞍山做生意为名,向被害人于某借钱。并以鞍山没有工商银行为借口,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信任,在招商银行沈阳市分行营业部,让被害人于某将人民币28,200元存入其招商银行卡内,并将卡交给于某保管。当日下午二人乘车来到鞍山住进军招二部X房间。14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t趁被害人于某洗澡之际,以去看朋友为名,拿着于某放在屋内的浪琴手表一块和一个x背包离开X房间。15时20分,被告人郭某t在鞍山站前一个网吧,从网上将被害人于某存在其招商银行卡内的28,200元人民币转出,用于某己炒外币消费。2009年7月14日被害人于某到鞍山市铁东分局园林派出所报案,园林派出所于2009年7月16日将郭某t立为网上逃犯。2009年8月3日,被告人郭某t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京坊一话吧门口被当地警方抓获,移交鞍山警方。浪琴手表一块和x背包一个被追回,返还被害人于某。2009年8月16日,被告人郭某t的母亲代其退还被害人于某人民币28,2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实其和郭某t是中学同学。2009年7月6日,郭某t来到其家住,和其说他在鞍山认识一个搞运输姓孙的处长,现在不是运水泥就是运煤的,还讲那个姓孙的欠他人情,要给他点活,每天10车的钱,给他3车,挣的钱都给他,让其帮他点忙,让其拿30,000元钱到鞍山,并说这钱不一定能用上,如果用不上就拿回来。其就相信他了。2009年7月10日其向母亲赵某某要工商银行卡(赵某某的名字),其母亲问其干什么,其没告诉她,就说没事。其拿到卡后,郭某t问其是哪个银行的其说是工商银行的,他说鞍山市没有工商银行,到别的银行取钱要收手续费。其没去过鞍山,不知道鞍山有没有工商银行,就信他了,到沈阳铁西一家工商银行取出30,000元钱。郭某t说不带现金,让其把钱存到他的招商银行卡里,卡让其拿着。其说行。然后二人来到铁西招商银行,用自动存款机存了28,200元,剩下的钱存不进去了,揣其自己兜里了。到鞍山后,二人住在军招二部的宾馆,在其洗澡时,郭某t说他去看一个朋友就走了。走时拿走其背包和浪琴牌手表。后来其找不到他,他也不和其联系,其到银行查不出卡里是否有钱,认为被郭某t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2、证人郑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4-5日左右,其给过于某一个棕色的背包,没给过郭某t背兜。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31日凌晨2时15分,郭某t来其宾馆(内蒙古薛家湾镇绿洲商务宾馆)住宿,他说现在没钱了,等明天到银行取,先把身份证和一块手表(浪琴牌)押这儿。当时其同意了。第二天13点左右他走时说没有钱,把手表押这儿,要回了身份证。其写了扣押的收据,给他一张,自己留一张,他一共欠住宿费171元。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7、8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儿子于某向其借了30,000元人民币,其把工商银行卡给了于某,他到银行取的钱。于某说他和同学郭某t到鞍山做点买卖,主要是用车拉煤还是拉沙子的其就忘了,用这些钱先垫付货钱,完后挣完钱再补上。于某和其说过郭某t因为骗钱进去了。其问他怎么回事,他没讲。后来于某跟其说是郭某t骗他的钱。

5、被告人郭某t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6、X号在于某家,其和于某商量,让他借其一点钱,其要做买卖,但什么买卖没和他讲,实际上其想用这钱在网上炒外汇。X号晚上他答应借钱。第二天(10日)上午9、10点钟,二人在沈阳铁西同一首歌音乐广场附近的工商银行取了30,000元钱。其以鞍山没有工商银行为由,让他把钱存到其招商银行卡里,卡里存进了28,200元,卡交给于某保管。二人乘坐大客车到鞍山大概是下午1-2点钟,在军招二部宾馆开的房,等于某冲澡时,其说去看朋友就走了。走时其拿走于某一个包,还有他借其的那块假的浪琴牌白钢表。当天下午4点钟左右,其在鞍山站前一家网吧上网,用网上银行把那28,200元转出炒外汇赔光了。

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系被害人于某报案,鞍山警方将被告人郭某t立为网上逃犯,后于2009年8月3日在呼和浩特市将其抓获。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t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背包和手表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9、取款凭证:证实2009年7月10日被害人于某从户名为赵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取款3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

10、银行帐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实2009年7月10日10点45分,被告人郭某t的招商银行卡存入现金人民币x元,同日15时20分网上消费人民币x元,17时24分,网上消费人民币200元的事实。

11、收据存根:证实2009年8月1日被告人郭某t拿被害人于某某手表抵押宾馆住房款的事实。

12、被告人郭某t的招商银行卡、被害人于某所使用的工商银行卡照片。

13、收条一张:证实2009年8月16日被告人郭某t母亲代其退还被害人于某人民币28,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t以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于某人民币28,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t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某告人郭某t的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后被告人郭某t的亲属代其返还被害人于某人民币28,200元,本人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郭某t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t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7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9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袁波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人民陪审员许健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丹

速录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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