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1939年9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11月28日和12月21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被告当时承诺借款不久即偿还原告,却至今被告也没有偿还。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诉讼费用也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某分别于2007年11月28日和同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和6000元,共计x元,有借条为凭,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此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及诉讼保全费100元,共计150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东华
审判员郭心凤
审判员周焕翔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