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王某
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14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X路X号的商铺出租给原告使用,合同租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10年2月10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009年9月至11月的租金为每月6000元。2009年5月6日,被告收取原告2009年5月10日至9月10日租金x元,2009年6月1日,被告收取原告2009年9月11日至11月30日租金x元。因被告与案外人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已于2009年5月底期满,2009年8月31日,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告知原告立即搬离,原告因此无法继续承租系争商铺而搬离。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及押金,被告在当地派出所写下欠条,言明于2009年10月30日前还清原告x元,但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租金等欠款x元。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X路X号的商铺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10年2月10日止,月租金为4000元,押金为4000元。被告须于2009年2月10日将系争商铺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2009年4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09年9月至11月三个月,原告继续使用系争商铺,月租金为6000元,其余几月租金仍为每月4000元。被告预收原告2009年5月至8月的电费1200元。因被告原因原告无法继续承租系争商铺导致纠纷。2009年9月8日被告写下欠条一份,承诺“今欠曹某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正,到2009.9.30前还款(壹万元正)另壹万壹仟元到2009.10.30前还”。原告称该款包括二个月又二十天的租金x元(以每月6000元计算)、押金4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但被告到期并未返还上述钱款。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基于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本院确认原、被告存在租赁关系。被告于租赁关系终止后写下欠条,确认其应当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2009年10月30日返还原告共计x元。被告现到期未予返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钱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行使抗辩权利,亦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某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红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姚鸿康
书记员张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