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谭某甲盗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合山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甲。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盗伐林木、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甲与谭某乙、谭某乙(二人已判刑)伙同谭某乙、谭某(二人另案处理)携带手锯驾乘两辆两轮摩托车进入合山市某林场某林区内,盗伐该林区内的松木共计22棵,该五人将所盗伐林木装上前来帮其运林木的谭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的农用后推车后,该车在驶离现场300米处时,被赶到的合山市公安局公安民警截获,被告人谭某甲与谭某乙、谭某乙、谭某、谭某乙则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伐松木树林木共22棵,林木的活林木蓄积量为3.x立方米。

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谭某甲被合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被告人谭某甲非法持有的自制单管砂枪一支。经鉴定,谭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证人卢某某、谭某乙的证言;同案人谭某乙、谭某乙的供述;被盗林木和枪支弹药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某甲盗伐林木的数量属较大,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甲又违反了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定,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谭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某甲具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蓝碧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莫雪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