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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商人,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8年10月23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唐某甲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息为3分;2009年7月1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息为4分,两次借款本金合计为x元。后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原告唐某甲于2010年1月27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唐某甲借款本金x元,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诉讼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减交1600元,实收240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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