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XX县XX镇XX村第X组。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又名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民,高小文化,住XX县XX镇XX村第X组。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民。高小文化,住XX县XX镇XX村第X组。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XX县XX镇XX村第X组。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民,文盲,住XX县XX镇XX村第X组。
委托代理人XXX,XX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XX县XX镇XX村第X组。
委托代理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XX湾XX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XX湾X号。
申请再审人陈雪年、陈周文、吕祠苟、吕庚保、龙苟保因与被申请人陈珍妹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出具株检民建〔2009〕X号再审检察建议书,本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并于2010年3月17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再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复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陈雪年、陈周文、吕祠苟、吕庚保、龙苟保的再审理由是:陈珍妹代表申请再审人与茶陵县油茶协会签订油茶开发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陈珍妹的丈夫陈功生从油茶协会领取的补助款应当支付给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在原审提交的由东岭村开出的收到其上缴的油茶补助款的收据系陈功生利用掌管东岭村村委会的公章虚开的,东岭村的会计以及出纳均证实东岭村没有收到上述款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
被申请人陈珍妹的答辩意见是:油茶开发合同是东岭村与油茶协会签订的,油茶协会支付的补助款已经交到东岭村,我与丈夫陈功生并未私自截留该笔款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陈雪年、陈周文、吕祠苟、吕庚保、龙苟保的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08)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