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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辉,株洲市湘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长军,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和解、执行等)。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0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交),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赵庆华

审判员陈某中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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