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黄某乙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黄某乙应归还原告叶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人民币9528.5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陈某、黄某乙应于2010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归还人民币x元,直至还清;
三、若被告陈某、黄某乙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期限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叶某有权就上述第一项未履行部分全额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陈某、黄某乙自愿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97.5元,由被告陈某、黄某乙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伦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