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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陈某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黄某乙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黄某乙应归还原告叶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人民币9528.5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陈某、黄某乙应于2010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归还人民币x元,直至还清;

三、若被告陈某、黄某乙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期限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叶某有权就上述第一项未履行部分全额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陈某、黄某乙自愿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97.5元,由被告陈某、黄某乙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伦

书记员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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