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1年5月10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内原、被告财产:厦华34寸彩电一台、海星29寸彩电一台、奥克斯1.5匹挂壁式空调一台、美的1.5匹挂壁式空调一台、海尔双门冰箱一台、音响一套(喇叭二只、功放一台、混响器一台、DVD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组装电脑一台、传统家具一套(大橱一只、床一张、床头柜一只、低柜一只、方桌一张、椅子四把)归原告李某所有;
三、在被告处的铂金项链一根、铂金挂件一只、铂金女戒一枚归被告张某所有;
四、在原告名下的存款人民币3000元及股市内股票、资金余额(包括银行内炒股资金)归原告李某所有;
五、投保人为被告张某的养老保险归被告张某所有;
六、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给付被告张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2010年5月19日给付10万元,2010年12月31日给付10万元),被告张某于2010年12月31日连同户籍迁出上址房屋,自行解决住房(若李某提前付清所有款项,张某于得款当日提前搬离上址房屋)。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0元,由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