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某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0年1月22日向淮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6日晚上,王店乡X村民庄华兵娘家侄女庄梦珂上其家中走亲戚,本村村民周某的弟弟周某酒后无辜滋事。当晚7时许,庄梦珂的父亲庄继军、母亲庄彩红赶到庄华兵家问其原因时,与周某发生冲突。当晚9时许,在中间人的说和下,庄继军准备带其女儿庄梦珂回家时,被告人周某伙同弟周某(已判刑)等人携持刀具、木棍、砖头强行进入庄XX院内,对庄继军、庄XX及庄XX等人进行围攻砍打,经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庄XX的伤情属轻伤,庄XX、庄XX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人周XX供述、受害人庄XX、庄XX、庄XX陈述、证人庄XX、庄XX、庄XX、周XX、庄XX、周XX证言、鉴定结论、撤诉书、协议书、收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强行进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开庭过程中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受害人已得到x元的经济赔偿,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马骏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