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株洲市某医院放疗技师,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1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湘乡人,原株洲市某厂药剂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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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