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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1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株洲市某医院放疗技师,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1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湘乡人,原株洲市某厂药剂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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