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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XX、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31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故在吴村X村大街X村X村民张XX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某某用右手朝张XX的左脸扇,致使张XX左侧鼓膜外伤性穿孔,其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1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故在吴村X村大街X村X村民张XX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某某用右手朝张XX的左脸扇,致使张XX左侧鼓膜外伤性穿孔,其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张XX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1987年5月28日。2、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张XX经济损失x元。3、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辉)公(法医)鉴(损伤)字第[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XX之损伤属轻伤。4、证人程X证言,证实赵某某用手朝其母亲张XX脸上扇了一巴掌。5、证人崔XX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在吴村卫生院值班,张XX到其医院就诊,说被人打伤脸部,左耳耳鸣,就领其到五官科检查,诊断为左耳膜穿孔,随后就住院治疗了。6、被害人张XX陈述,陈述了事发当晚,因为其女儿程X的家务事发生吵嘴,赵某某用手打了其左脸,到医院诊断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7、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供述了事发当晚听到程敏的母亲张XX在街上骂其爷爷、奶奶,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其用右手朝张XX左脸扇了几巴掌,后被人拉开了。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高世阳

审判员孙居芳

人民陪审员侯瑞斌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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