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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

被告人殷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索赢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在上海市青浦区注册成立,2006年9月起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索赢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陶某某为公司挂名股东,被告人高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

2009年1月,被告人高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为非法抵扣税款,指使公司员工被告人殷某某联系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后通过被告人殷某某联系,在无业务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他人为上海索赢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虚开销货单位为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7,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33,070.09元。上述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同额税款被骗取。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殷某某分别于2010年3月8日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税务机关已对上海索赢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追缴少缴税款并处罚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某的证言笔录及附表,证人陶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的证明、认证结果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的案发经过,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通用缴款书,两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殷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33,070.09元被骗取,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殷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殷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殷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高某、殷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诫勉语:高某、殷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审判员姚丽萍

书记员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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