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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裘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7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婚生之女王某随原告刘某共同生活,被告王某每月给付女儿抚育费人民币800元,至王某十八周岁止;

被告王某于2010年5月15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刘某补付女儿王某抚育费(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人民币x元;

三、从2010年5月起,被告王某在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五晚上十八时到原告刘某住处将女儿王某接走,星期日晚上十八时将女儿王某送回原告刘某住处;

四、离婚后,原、被告均自行解决住房;

五、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某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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