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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夏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葛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夏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5年夏某自行相识恋爱,1987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珏。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息诉。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0年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某与被告夏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芦玲凤

代理审判员陈新囡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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