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自行修复本市X路X弄X座7A受损房屋,被告彭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房屋修缮费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娣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