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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刘某民间借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某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参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2007年7月1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立借据一份,约定2009年6月30日归还,届满,被告未兑现。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系被告前妻的妹妹,2007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朱某亦在场,被告当场以其名义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并未约定还款日期。2009年4月2日被告与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009年4月6日原告找其催讨借款,并称借条已遗失,被告刘某当场重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同意借款x元在2009年6月30日前还清,这笔借款至今未还。因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故现只同意归还人民币x元,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均不同意。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2007年7月10日以及2009年4月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两张,证明被告x元借款、交付之实。被告经质证,对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亲属关系。2007年7月1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x元,立下借条。2009年4月2日被告与朱某经本院调解离婚。2009年4月6日原告找被告催讨借款时,被告重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同意借款x元在2009年6月30日前还清。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的诉请,有原、被告陈某和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佐证,被告对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离婚后再次出具借条给原告承诺该借款由其归还,应认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x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原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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