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
被告周某某,男。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换亲而结婚,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经常无故外出,不尽家庭义务。2004年被告外出后,至今未归,不知下落。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系换亲而建立,1987农历11月16日典礼同居。1996年8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现已成年。婚前,原告无个人财产,被告个人财产有三间瓦房。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现被告外出不知下落,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双方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正阳县X乡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系换亲而建立,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06年外出后至今未归,不知下落。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被告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三间瓦房归被告所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凡坤
审判员王海兵
人民陪审员张庆华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