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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某某、阮某某诉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扈某某,女,55岁,汉族,农民。

原告:阮某某,女,49岁,汉族,农民。

被告:陕县公安局。

扈某某、阮某某诉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扈某某、阮某某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扈某某、阮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扈某某、阮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扈某某、阮某某承担。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刘毅

助理审判员肖某祥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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